原告:張Xx,男,漢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重慶市合川市官渡鎮浦壩村××組××號,身份證號碼:5102261965122470×。
××
被告壹:李XX(肇事車輛YRL2×× XX的駕駛人),男,漢族,19×××05 19,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陸興村初現巷XX號,身份證號碼:
被告二:李Xx(肇事車輛YRL282的登記人),成年人,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蘆興村初現巷,身份證號碼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桂城經委大樓壹樓和六樓。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81938.03元;(詳見補償清單)
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1 6月23日14時20分,原告張XX駕駛粵J525×××號摩托車在南海區九江鎮沿沙龍路線行駛,向龍江方向行駛。行至沙龍路清平路口時,與被告李勝雄駕駛的粵yrl 2×××車從右側路口相撞,致原告張XX受傷。根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經查,事故車輛粵yrl2×××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購買了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
交通事故發生後,原告張XX被送往佛山市中醫院治療。診斷結果是: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7月2011出院,住院22天。經與醫生溝通,原告張華甫存在後遺癥風險,原告保留主張後遺癥後續治療費的權利。醫囑:1,休滿壹個月,2,住院期間陪壹個人,3,門診復診。病情穩定後,經廣東南粵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張華甫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評定為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用8000元。據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詳見附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明細表》。
我在此傳達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
日期年月
附件:張×××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
壹、醫療費用:40,339.52元
二。住院夥食補助:50元/天×22天= 1100元。
3.營養費:1000元。
四、後續治療費:800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護理費:50元/天×22天= 1100元;
6.誤工費: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費:1000元。
八。傷殘賠償金及傷殘鑒定費49095.6元。
①23897.80(按妳當地標準)× 20× 10% = 47795.6元。
②鑒定費:1300元。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十、醫療用品167元
十壹、車輛拖車護理維修費529元。
壹至四* * *項50439.52元,強制保險先行賠付10000元,剩余40439.52元按責任劃分,被告賠付40439.52×50% = 20219.76元(按同責請求);
五至十壹* * *項為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支付18,000元。
應得原告賠償金,共計:10000+20219.76+69718.27-18000 = 8193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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