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有脫硫設施並符合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戶定點供應外,含硫量大於1.5%的新建煤礦應建設洗煤設施。對現有含硫量大於2%的煤礦,應建設配套洗煤設施。充分利用其洗煤能力,提高動力煤的洗選能力。
2、鼓勵對現有高硫選煤廠進行技術改造,提高選煤脫硫率。
3.鼓勵選煤廠根據選煤特點采用先進的洗選技術和設備,提高選煤脫硫率。
4.鼓勵煤炭氣化和液化,鼓勵發展先進的城市民用燃氣和工業燃氣煤氣化技術。
5、煤炭供應應滿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勵采取添加固硫劑等措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
6、低硫煤和洗精煤,應優先供應中小型燃煤設施。
7.使用流化床鍋爐時,應加入石灰石等固硫劑,固硫率應滿足排放標準的要求。
8.煙氣脫硫。
9.二次汙染的防治。
煤炭立法並不完善。目前,我國煤炭立法由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主要有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煤炭和礦產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地方人大和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等。存在的問題有:
(1)煤炭行業市場準入制度不合理。煤炭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國家要對進入煤炭行業的企業進行壹定的限制。我國煤炭企業的設立實行許可原則,由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我國《煤炭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井設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登記管理機關資料(五)規定的《礦產資源開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雖然都有環保的內容,但是礦井設計是否符合環保的要求是由哪個部門決定的,環保部門還是煤炭管理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那麽,從《煤炭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開辦煤炭企業的六個條件來看,條件低且不詳細,使得很多生產技術條件差的小煤礦通過審批設立,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
(2)我國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的法律規定不完善,資源稅費征收不合理。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而法律規定的有償取得采礦權的方式比較單壹,缺乏激勵機制。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年每平方公裏1000元,不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