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臥底會享有壹定的法律豁免權,不是無限的,也受國家基本法約束;
2.臥底人員為完成偵查任務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排除違法性;
3.犯罪行為也很嚴重。比如,運輸毒品和販賣毒品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不同,自我吸毒和故意殺人明顯不同;
4、在工作期間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賠償是國家的責任;
5.不管是為了執行公務還是故意殺人,有沒有主觀故意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是故意殺人,直接按照刑法,不考慮身份;
6、如果是執行公務,其行為應遵循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造成的損害不應大於要保護的法益,量刑可酌情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
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