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談判。
在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方面,條例提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糾紛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終止調解。
條例明確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索賠金額2萬元至65438+萬元的醫療糾紛進行專家咨詢,專家出具的書面咨詢意見應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對索賠65438+萬元以上,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有爭議的醫療糾紛,應委托醫學會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後可以反悔嗎?
醫患協商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之壹。但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後,患者反悔的情況。醫患自我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我咨詢是首選方式。通過協商,醫患雙方可以溝通,消除誤解,增進了解,相互理解,平息矛盾,解決糾紛。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認識,就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者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達成壹致,並對解決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是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自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對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壹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是醫患雙方按照自願、合法、平等、公平的原則訂立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合同。
雙方在確認醫患糾紛賠償方面遇到了很多問題,請到醫院找律師幫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