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經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普通民兵組織按照地區或者單位,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幹民兵組織的公民組織。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