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重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和鎮人民政府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統壹領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有害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和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教材和讀物。
業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料的回收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政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於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十條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納入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