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是國家為實現經濟政策目標而采取的方法,包括經濟發展的工具和方法兩個方面。最高層次的經濟手段可分為:財政手段、金融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法律手段和制度約束。
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規律,借助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宏觀調控社會經濟活動的價值形式和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用、工資等。它也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經濟調節來影響和調節經濟活動的壹種措施。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宏觀調控中最常用的經濟手段。國家還可以制定和實施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引導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根據法律的強制力,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來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和縱向關系,打擊各種經濟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正義和經濟立法。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維護市場秩序,懲治和制裁經濟犯罪的活動。
行政手段: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強制性的命令、指示和規定等行政手段來調節經濟活動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行政手段權威、垂直、自由、速效。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和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有壹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相對穩定,不能靈活調節經濟活動;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監管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和經濟手段的調節無效時,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別是當國民經濟的主要比重失控或社會經濟的某壹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將能更快地扭轉失控局面,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手段,不能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