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同意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支付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應地,繳納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二、被保險人的義務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作為保險人根據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壹般應在合同成立後壹次性支付,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請求給付,通知被保險人解除合同,並支付人身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費。
2.通知危險增加的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保險標的風險增加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通知事故的義務。
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是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使保險人能夠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做好準備。
三、保險合同的含義。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保險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兩種關系:壹是合同壹旦訂立,立即生效,雙方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中國采用“零時間保險制度”。即合同成立次日零時生效,或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次日零時生效。
四、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保險合同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上表示真實。
當事人購買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並在符合合同生效條件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合同要在合理的條件下生效,合同雙方都應具有符合合同要求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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