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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和規章

環保局如果蓋章執法需要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8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②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被責令停產停業的;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數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註明的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參考數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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