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道路交通的逐漸恢復,因占道停車而導致的交通擁堵。為進壹步加強宜昌市停車秩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位。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應當按箭頭方向有序停放。嚴禁在沒有停車位的道路、單位或小區出入口、消防應急通道上停車。
二、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即停即走,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並遵守下列規定:
嚴禁在有禁停標誌、禁停標線或有隔離設施的路段停車;
嚴禁在路口、鐵路道口、急彎、橋梁、陡坡、隧道、寬度小於4米的狹窄道路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嚴禁在公交車站、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或消防隊,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禁止在人行橫道和施工路段停車。
三是街道、社區、小區物業要嚴格執行“健康碼”綠碼準入制度,引導駕乘人員憑“健康綠碼”有序進出,不得以無車輛通行證為由,阻礙車輛進出小區或停車場。
四、宜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放的原《宜昌市疫情防控期間車輛通行證》、《宜昌市疫情防控期間公交車通行證》即日起作廢。
五、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通告,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和管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警部門、城管部門將依法處理;阻撓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