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分為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共46條。《條例》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生活垃圾定義、管理原則、政府與部門管理職責分工;鼓勵和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生活和生產中減少垃圾的產生;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分類投放規範、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具體職責;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綜合考核制度,納入精神文明衛生創建評選標準、享受管理信息制度、投訴舉報制度、違法行為曝光制度;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對於公民來說,《條例》的正式實施意味著不分類就是違法。《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場所,不得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
《條例》將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作為壹項系統工程,不僅要求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還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不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和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對混合收運處置設定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還明確,政府應當編制可回收物資目錄,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資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和回收處置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