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三、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提供了賭博場所、賭博工具和其他物質設施,兩者的區別是:
1,聚眾賭博規模普遍較小,賭客通常利用個人關系組織他人小範圍賭博,其成員在聚眾賭博中相對固定,賭客也參與賭博;開賭場有壹定規模,參與賭博的人很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賭場服務人員負責賭場內的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把風。賭客由賭客或熟人介紹帶路,才可以進賭場。
2.群體賭博壹般都是暫時的,短暫的,所以壹次賭博後必須重新組織賭客。賭場的設立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只要賭客在期間來賭場,就可以賭博。
3、提供賭博工具,聚眾賭博中的賭博工具有時由召集人提供,有時由參賭人員自帶;賭場的賭博工具壹般都是賭場提供的。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壹般由參賭人員臨時決定;開賭場的賭博方式多種多樣,壹般都是經營者事先定好的,提供籌碼,有時還有壹定的賭博規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達不到其中壹項要求的,應當承擔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