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案:對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在7日內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其他相關證據。
(3)審批:違法行為調查完畢後,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和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核,再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四)告知:擬作出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的具體處罰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並有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聽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六)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送達:行政處罰及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間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可以中止或者停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結束後(具體時間無法確定)再啟動強制拆遷程序。
(9)催告:依法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十)拆遷決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拆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遷。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1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