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壹)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有扶養義務,拒絕扶養。
1.行為人必須是對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義務的來源不限於親屬法的規定,而應確定為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義務的來源。比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者,對他們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病人,有贍養義務;帶他人未成年子女到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以前的行為危及他人生命和身體的人有義務支持他們;諸如此類。
2.行為對象為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老年人和年輕人沒有明確的年齡界限,疾病的類型和程度也沒有確定的標準。都需要以“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相關。
3。行為內容為“不予支持”,應本著保護法益的目的進行解釋。贍養其實是指幫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讓他們像人壹樣生存。
4。遺棄罪需要惡劣的情節。
對此,要根據遺棄的方式、對象、結果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長期未能照顧被害人並提供生活來源,驅使或者強迫被害人離家出走,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難以生存,遺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被害人身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及其他類似情形的,都屬於情節惡劣。
5。受害者有效承諾的遺棄通常可以防止違法行為。
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壹)客體要素不同
遺棄罪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
(B)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遺棄罪的客觀方面是拒絕扶養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壹般是直接對受害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比如損傷、刺傷、燒傷等。
(三)主要內容不同
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四)主觀故意內容不同。
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有能力實際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綜上,就是邊肖關於如何識別被遺棄老人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六條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拒絕贍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