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壹方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協議的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並註銷其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訴訟離婚。
對於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駁回的離婚申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只能選擇兩種方式中的壹種。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不住在壹起,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請求離婚起訴書(壹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上士證、軍地幹部證等。)
D.結婚證書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妳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該男子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內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妳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出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有三種調解結果:
A.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妳撤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如果他同意妳的離婚請求,處理好孩子和財產問題,妳就撤訴,雙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C.經過調解,妳還是堅持離婚但他不同意,或者雙方同意但對孩子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C.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E.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還要註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不同意離婚,那麽妳就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那是離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