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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考試實務商法-公司法單選6.18

壹、多項選擇題

1.彭兵是壹家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董事長。根據公司章程,其任期於2017年3月屆滿。由於股東之間的矛盾,公司未能如期選舉出新的董事會。此後,對於公司內部管理,董事之間相互推諉,彭兵對公司事務無心,致使公司後續投資失敗,損失654.38+0萬元。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2017/ 3 /26)

A.彭兵因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

B.雖然任期已過,但董事會成員仍需履行董事職責。

C.彭兵應對公司損失654.38+0萬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對於彭兵的行為,公司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參考答案

1.測試中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及相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繼續擔任公司董事是公司業務維持的必要條件。錯誤a,未當選。b項正確,當選。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彭兵有違反董事義務的行為,但其他董事也有同樣的情況,因此彭兵不應承擔全部責任。C項錯誤,未選。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彭兵的行為不屬於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情形。d錯誤,未當選。

所以,本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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