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拆除許可證範圍內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並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通俗地說就是“拆房子”。狹義的“拆遷”依據是2001(已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類工程的特點是相關部門配合,導致拆遷過程中暴力事件頻發,破壞人財物的情況屢見不鮮。
2011 1 10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結束了房屋拆遷制度,代之以房屋征收制度。從此,我國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矛盾少了很多。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收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征收是指市、縣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如果是其他用途,它無權征用土地。
拆遷的目的有很多,比如綠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各種工程都是拆遷。
其次,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後搬遷”,在程序上更合法。被征收相關權利人有參與權、知情權等。
在賠償價格方面,通常采用市場比較法,賠償金額較高。但在實踐中,評估機構基本都是由征收人指定的,所以在補償上還是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
第三,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也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並對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
土地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
由於我國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只能用於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中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集體成員的住宅建設。因此,需要集體土地時,應當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然後將土地出讓或劃撥給用地單位或個人。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和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情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騰空
房屋騰空的壹般理解是房屋的主人沒有正當理由占用主人的房屋。業主有權要求業主搬出房屋。壹般來說,房子通過協商先騰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騰退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給出壹個恰當的定義。然而,在壹些地方,項目運作將需要以房屋騰空的形式進行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