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動物在遺棄或逃跑期間被新的飼養人收留,原主人將不再被視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動物被收留後造成他人損害的,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壹種無過錯責任。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危害動物是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壹方面是主人的財產,另壹方面由於能夠獨立行動,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動物飼養者對自己飼養的動物負有賠償責任,可以督促飼養者或者管理者加強對動物的管理,以防止或者避免損害。這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不適用於非人工飼養的動物,或者人工飼養的動物已經逃逸很長時間又回到野生狀態的情況。2.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動物的危害行為是動物的本能行為,自身的危害和受刺激的危害都構成危害行為。3.動物的傷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後果發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壹方面是因為飼養員是飼養動物的受益者,另壹方面飼養員或管理者更了解自己飼養動物的習慣,更容易防止傷害。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必然加重受害人的註意義務,使受害人處於不合理的劣勢地位,有失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四十五條* *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壹百二百四十九條遺棄或者逃逸的動物在遺棄或者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