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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構成要件的三個條件

遺棄罪有以下四個要素:

(壹)遺棄罪的客體要件

遺棄罪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二)遺棄罪的客觀要件

遺棄罪客觀上表現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贍養義務。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義務贍養哪些家庭成員。贍養義務是基於三個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贍養與被贍養、贍養與被贍養、撫養與被贍養。

2、行為人能夠負擔但拒絕贍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能夠滿足自己、子女和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時當地標準)。行為人是否有承擔能力,這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支出情況具體認定。如上所述,這裏所謂的贍養,應該廣義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夫妻之間的贍養。

3.遺棄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換句話說,情節惡劣與否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因遺棄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受害者沒有生活,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沿街乞討;因為遺棄,受害者被逼得走投無路,被迫自殺;行為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正,使被害人的生命處於危險境地;遺棄手段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辱罵)等等。

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對於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人,除家庭成員有此種情況外,不發生遺棄問題。

(三)遺棄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遺棄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四)遺棄罪的主觀要件

遺棄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無獨立生活能力,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

3、主要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且有撫養能力的人。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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