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本人身份的描述
身份證號碼、住所和近親屬。
(2)本人委托的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委托書、住所、指定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利害關系,應表明不影響被執行人效力,並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演示。
(三)對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態、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處分的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立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遺囑草案形成的時間、地點、過程,是自己寫的還是他人代寫的,是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沒有修改、補充。代理人的情況,無論是遺囑還是遺囑草案上的簽名、蓋章、手印都是他自己做的。
(四)對本人財產的說明
在基準日,房地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房產、債權等項目。、以及相關合同、產權證、憑證之前是否以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等形式處分過,是否存在擔保已設立、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形。
(5)本人投保的說明。
受益人、監護人、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及相關合同文件。
(六)執行本人相關事務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物品:汽車,電腦,書籍,信件,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
(七)之前立遺囑的情況。
幾份遺囑,但內容不壹致,聲明最後壹份遺囑有效。
(8)簽名和日期
綜上所述,立遺囑是被繼承人立的,但是立遺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辦理,所以需要明確寫明本人的所有信息、財產和分配事項,以保證這份遺書合法有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依法分配。
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口頭遺囑或錄音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口頭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有生命危險的時候立的。如果立遺囑人脫離危險,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