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和例外

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和例外

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和例外

保密原則

1,心理咨詢師有責任向來訪者說明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以及適用該原則時的局限性。

2.心理咨詢師只有在征得來訪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利用案例討論進行教學、科研、寫作時,相關信息(如姓名、地址、電話等。)應該隱藏起來,以確保訪問者不會被識別。在團體咨詢中,關於團體成員的自我表露,心理咨詢師必須事先設定保密標準。

3.心理咨詢中的相關資料(包括病例記錄、測試材料、信函、錄音、錄像等材料)屬於專業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包含在其他材料中。只有經過授權的心理咨詢師才能查閱資料,除了心理咨詢師和檔案管理員,任何人都無權查看心理檔案館的檔案。

4.在向外界(如新聞界)提供有關訪問者的信息時,有責任對訪問者的姓名保密,並確保信息內容不侵犯或傷害訪問者。心理咨詢師在接受衛生、司法、公安機關法律規定的詢問時,不得作虛假陳述或報告。

5.在心理咨詢中,壹旦發現來訪者對自己和他人有傷害,必須啟動危機幹預程序,防止意外發生。如果妳咨詢其他心理咨詢師,妳應該把機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限度。

保密例外

1,心理咨詢師要清楚地認識到保密原則的應用是有其局限性的,記得在第壹次面談的開始就告訴來訪者保密的法律限制。

2.已取得來訪者的信息披露授權,心理咨詢師應嚴格按照約定的範圍使用授權。

3.如果法律要求咨詢者披露,職業規範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如果來訪者實施了殺人、謀殺計劃、自殺計劃、虐待老人兒童等重大犯罪,心理咨詢師必須向公安或檢察機關報案,這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心理咨詢師也不例外。

4.在以下情況下,輔導員可以披露信息(違反保密規定):

(1)您已獲得來訪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許可;

(2)來訪者有自殺傾向,妳判斷來訪者有明確的自殺風險;

(3)來訪者傾向於殺人或威脅參與明顯可能傷害他人的行為;

(四)來訪者患有可能危及他人的致命傳染病時;

(5)來訪者是兒童,妳有證據假設他受到過性侵害、性虐待和身體虐待或忽視;

(6)妳有證據假定來訪者對未成年人進行了性侵犯、性虐待或身體虐待;

(7)妳有證據假設曾經發生過虐老事件;

(8)法庭命令妳提供訪客的資料;

(9)當法律要求披露時。

5.遇到上述(2)、(3)、(4)、(5)、(6)、(7)情形時,心理咨詢師有責任對對方法定監護人進行警告;在(8)、(9)的情況下,輔導員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要求法院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

6.如果來訪者有殺人等犯罪事實,來訪者應該先向司法機關自首,然後再尋求心理援助,或者不要在心理咨詢中向心理咨詢師暴露這樣的事實,否則會讓心理咨詢師陷入兩難的境地。

如果來訪者有自殺或殺人的傾向,來訪者可以先尋求心理幫助,也可以防患於未然。為了挽救來訪者,咨詢師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 上一篇:應當設立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
  • 下一篇:遺書的格式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