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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設立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

法律分析:設立公司的程序如下:(1)名稱預先核準:去工商局領取壹份《企業(名稱)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要取的公司名稱,工商局會在網上(工商局內網)搜索是否有重名。沒有重名的,可以使用該名稱,然後出具《企業(名稱)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2)租房:租房後簽訂租賃合同,要求房東提供房產證復印件。(3)寫章程。(4)刻制公司印章。(5)註冊公司。(6)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機構刻制公章和財務章。(7)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持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8)去銀行開壹個基本賬戶。(九)稅務登記。(10)申請購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八)公司住所證明;(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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