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是規定和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民法不僅包括正式的民法,還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兩者的調整範圍不同,有重疊,但也有區別。經濟法調整以生產經營為中心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以交換為中心的財產關系。
經濟法在壹定程度上調整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也調整經濟組織內部的壹些重要經濟關系,而民法不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或內部經濟組織,經濟法不調整民法中平等的人身關系。
知識擴展:
主體構成不同,民法中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內部組織。
主旨不壹樣。民法是“個人權利本位”,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調整的手段不完全壹樣。民法主要采用民事手段,經濟法除民事手段外,還采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實施綜合調整。
從主體地位看,有的財產關系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間有隸屬關系;有些財產關系主體地位平等,互無隸屬關系。
前者如財稅關系,俗稱縱向經濟關系;後者如借貸關系,俗稱橫向經濟關系。只有主體地位平等的財產關系才是民法的調整對象。
財產關系,有的是根據主體自己的意願,有的不是自願的,因為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獨立的,任何壹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所以這種財產關系壹般是主體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