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壹種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
如果離婚是法院起訴的,法院會根據審理中認定的事實,以及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來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第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離婚案件的判決壹般涉及婚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如果壹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當事人只能就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權和財產提出上訴。
壹審法院判決雙方不離婚的,原告可以在壹審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建議上訴。在壹審法院判決不離婚的案件中,即使上訴,上壹級人民法院也絕大多數維持壹審法院不離婚的判決。
雙方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經民政局登記備案後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後雙方對離婚協議不滿,且不存在脅迫、威脅等可撤銷情形的,不允許撤銷。
雙方同意離婚後,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條款的,另壹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約定條款。法院判決生效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18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因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