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壹方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婚姻法解釋(三)使親子鑒定得到法律認可。“也就是說,在處理有關親子鑒定的糾紛時,如果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親子鑒定關系,而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且堅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鑒定的壹方當事人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鑒定的壹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運用醫學、生物學、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判斷爭議中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關系。親子鑒定又稱親子鑒定、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是通過人類基因分析和現代DNA檢測技術,確認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遺傳關系。可以提供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關系的鑒定,以及家庭的近親屬與遠親的親屬關系鑒定。
親子鑒定分為司法鑒定和人身鑒定。所謂人身鑒定,是指在充分尊重鑒定人隱私的情況下,在非司法場合進行的DNA親子鑒定。所謂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定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評估,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在合法機構進行個人身份鑒定時,不需要公開個人身份。公民個人在親子鑒定中的要求和參與親子鑒定的行為屬於隱私範疇,受法律保護。當個人參與評估時,取樣可以在沒有公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私下進行。DNA樣本的郵寄和結果的反饋可以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但是個人鑒定的結果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法院也不會認可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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