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賠償:
限於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
(2)殘疾賠償金:
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對照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傷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1996)(以下簡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對應的賠償限額是指傷殘等級對應的以下“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個人的死亡賠償限額後得到的金額。
(3)誤工費: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員工因疾病或受傷而暫時不能工作(因工誤工費持續五天以上:經醫院證明按以下公式計算賠償:當地最低工資/30 *(暫時不能工作的實際天數-5天),最長賠償日為365天,並以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限。
(4)醫療費用:
1.保險公司應賠償必要和合理的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床位費、檢查費(每人最高300元人民幣)和醫療費用。公司不承擔陪護、餐食、營養、交通、取暖、空調等費用。
2.除緊急搶救外,受傷職工應當在縣級以上醫院或者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本賠付項下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以保單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限。
(五)賠償的支付:
1.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單個員工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個人的死亡賠償金限額。被保險人不得因同壹保險事故為其單壹員工同時申請傷殘賠償和死亡賠償。
2.被保險人不分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申請單個職工身故賠償的,保險公司已經給付傷殘賠償金的,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當扣除已給付的傷殘賠償金金額。
3.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雇用的每名員工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名員工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擴展數據:
壹、雇主責任險的附加險
1,附加第三方責任險
投保被保險人(雇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2.附加員工第三方責任保險
為雇員因執行公務時的過失或疏忽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附加醫療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因疾病等所需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在保險期間。
第二,政府政策
1.2008年5月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工傷認定和待遇核定等問題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補充說明。
2.其中有壹條對於上班族來說意義重大——解釋了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受傷的“機動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範圍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員工因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造成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3.也就是說,無論乘坐公司班車、自駕還是乘坐公交車,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都可以請求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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