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登記表上明確寫著“入職後完全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說明公司對小武進行了用工管理行為,故雙方應構成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簽訂勞動合同要註意權益條款。
進入職場,壹定要和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它也是保護員工權益的最重要的證據之壹。
綜上所述,初入職場,壹定要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