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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勝訴後如何主張賠償?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總則、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賠償糾紛進行裁判的活動。

行政訴訟勝訴後,可以根據起訴狀的內容要求賠償。只要是訴訟中要求的目的,壹般勝訴後都可以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以毆打、虐待或者其他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征收、征用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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