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由此可見,任何人涉嫌利用職務侵占300萬,都將按照上述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四十七條《公司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禁止事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