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標準、企業章程、規章制度和國際條約、規則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而招致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責任追究、考核評估、合規培訓等。,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企業和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
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壹)全面覆蓋。堅持合規要求覆蓋所有業務領域、部門、各級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並貫穿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
(2)強化責任。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建立完整的合規責任體系,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並監督其有效實施。
(3)協同聯動。促進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控、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整合,確保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4)客觀獨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客觀評價和處理企業和員工的行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