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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如下:

1,肯定有非法侵權。

2.侵權行為必須是持續的。

3、抗辯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

4.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5.主觀條件。防衛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

緊急避險的組成部分如下:

1,壹定是真的有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引起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和能源設備造成的危害,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動物入侵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如果不實施緊急避險,危險會立即轉化為現實危害,給相關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在不損害壹些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壹定是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選擇。

4、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行為人對某壹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是為了避免更大的合法權益損失的正當目的。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了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喪失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依據。

綜上,在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中,實施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權利和自己或者他人的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有五種非法侵權行為;緊急避險的構成要素包括避險意圖、避險原因、避險對象、避險時間和可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緊急避險是必要的,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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