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頒布《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性;
《城鄉規劃法》將鄉村建設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將我國建設規劃中較為薄弱的鄉村規劃納入總體規劃。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只是規範廣大農村建設規劃的開始和開端。
在推進“鄉村規劃”的過程中,要重新認識我國廣大農村的特殊發展和生存環境,區分不同背景和區域的鄉鎮和鄉村規劃差異,建立基於不同文化傳統和不同發展水平的鄉村規劃指導體系,因地制宜協調城鄉關系。
同時,要特別註意農村生態環境、文物古跡以及耕地和農田的保護。特別是被城市建成區包圍和半包圍的“城中村”,要統壹納入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郊村,靠近城市增長邊界,屬於城市化郊區,應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明確界定,並對土地管理和空間控制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
強制性內容由法律規定後,壹般應該有壹套相應的問責機制。如果法律問責制度不完善,比如責任懲罰過輕、過於原則,沒有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就會導致制度問責在實踐中難以落實。——壹旦違法者利用法律的空缺或灰色地帶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就無從談起。
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六章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九條專門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和處罰,第六十九條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城鄉規劃法》實施的有力保障。
但是,目前所有的嚴重犯罪行為都是只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來概括的,有些追究責任的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度和威懾力。加爾文認為,“如果壹個公共秩序(國家)被騷亂所擾亂,那麽這種擾亂所造成的惡就必須由比爾來糾正。
如果我們不通過擊敗通常的懲罰來使生活變得可怕,所有的人性都會崩潰。因此,規劃監督刑事責任的進壹步完善應盡快提上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