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
1,法理。依法處理糾紛,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同時要把握好法律的順序,即有法可依、無法依規、無規依規、無規依策。
2.公正的原則。這壹原則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勞動爭議雙方應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壹方都不應有超越對方的特權;另壹方面,要註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是壹致的,因為他們的基點是法律。
3.時效性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甚至仲裁,避免超過仲裁期限而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案件後,應在法定的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避免出現案件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最後,如果壹方不履行處理結果,另壹方應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確保處理結果的最終執行。
4.註重調解原則。註重調解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手段,並貫穿於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無論調解、仲裁還是審判,都必須貫徹先進的調解原則。達成調解協議首先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願,自願協議必須合法。
綜上所述,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合法、公正、及時、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守上述原則,依法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文章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