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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

解決勞動爭議的原則是:合法性原則:以法律為準繩,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公正平等原則:不得有超越法律和相關規定的特權;側重調解原則: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行使裁決或判決;及時處理原則:調解、仲裁、訴訟不得違反時限要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即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

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

1,法理。依法處理糾紛,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同時要把握好法律的順序,即有法可依、無法依規、無規依規、無規依策。

2.公正的原則。這壹原則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勞動爭議雙方應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壹方都不應有超越對方的特權;另壹方面,要註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是壹致的,因為他們的基點是法律。

3.時效性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甚至仲裁,避免超過仲裁期限而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案件後,應在法定的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避免出現案件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最後,如果壹方不履行處理結果,另壹方應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確保處理結果的最終執行。

4.註重調解原則。註重調解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手段,並貫穿於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無論調解、仲裁還是審判,都必須貫徹先進的調解原則。達成調解協議首先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願,自願協議必須合法。

綜上所述,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合法、公正、及時、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守上述原則,依法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文章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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