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拒絕照看孩子怎麽辦?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離婚時有約定的,在判決書中確認,根據判決書的認定行使探視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即拘留或罰款有協助義務的人。如果離婚判決沒有授予探視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授予探視權,法院會確定行使的方式和地點。法律依據:1,民法典第1086條:父母探視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期間,當事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協商,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的判決、裁定的規定,是指對拒絕履行探望權利協助另壹方的有關個人和單位,予以拘留、罰款,對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為不予執行。以上是關於“離婚後對方拒絕照看孩子怎麽辦,離婚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的知識。希望大家多多學習。如果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