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刑事責任後,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不能代替民事責任。壹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
除非原告主動退出,否則債務依然存在。所以,詐騙罪判刑後還這筆錢是必須的。但是刑法並沒有要求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判決前僅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判決後可能作為悔罪的依據,結合其他情況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簡單來說,如果已經判決,不還款就不會有不良後果。最多不會減輕處罰,也絕不會在判決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如果還沒判決,不還款會讓法官量刑有偏差,可能是壹年,也可能是兩年(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量刑範圍內)。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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