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在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時不受上述限制。
申請材料
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及照片。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當地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查驗證明文件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2)當地規定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核對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3)當地規定的連續就讀證明:核對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四)地方性投資創業法規、人才引進證書:證書原件,提交復印件。
處理過程
(1)驗收。申請人填寫《申請(簽註)表》(填寫《省郵政快遞申請表》),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照片、就業、居住或就讀證明。材料齊全,出具收據。材料不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批。滿足申請條件,生成制證數據。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認證。省公安廳出證。
(4)分配。在受理窗口接收或通過特快專遞發送。
收費基礎
首次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免收辦證費。換領或補領時,繳納20元/證(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浙江省居住證收費標準的批復》(浙價費[2017]21號)。
擴展數據
據了解,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政策待遇: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免費義務教育;
(2)平等享有就業權;
(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措施;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機動車登記;
(3)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四)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五)辦理生育服務證;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持有合法生育證的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患有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等傳染病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檢查和治療;
可按規定參加地方各類榮譽稱號評選,享受相應待遇;
?參考資料:
浙江政務服務網-?居住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