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9年9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第25條和第26條分別規定,個人和外國在中國境內捐贈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般來說,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兩個層面。第壹個層面是機構本身的收入能否免稅;第二個層面是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是否有免稅資格。
最受業界關註的《慈善法》起草至今已有四年。作為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民政部成立了專門的法律起草小組,並於2005年正式開始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兩會”期間,慈善法被列入2006年國務院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排。2007年6月5438+10月,民政部發布2006年中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稱慈善法草案已經起草完畢。
然而,慈善法是壹部復雜的法律,因為它既涉及物質、精神和道德層面,也涉及理論、實踐和法律問題。既要立足中國國情,又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而且在慈善社的研究過程中,也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比如慈善管轄範圍,壹般認為慈善可能是扶貧濟困,捐錢助學,但現在慈善已經延伸到文化、科技、環保等更廣泛的領域。因此,對於這部慈善法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看法。
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論證。所以發射時間還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