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的,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租賃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