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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營業執照用的名稱與店面招牌名稱不符怎麽辦?

這是非法行為。壹經發現,將被工商部門以擅自變更店鋪名稱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嚴格來說,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我國法律,但違反了我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法律後果是,這種行為壹旦被發現,將會受到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企業法人在從事經營活動之前,應當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然後核準法人名稱和經營範圍。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營業執照登記範圍內的經營活動。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許可企業對外經營所使用的身份和主體稱謂。這種身份和頭銜將伴隨著企業的建立、經營和終止,是其對外活動和權利義務的代碼。就像壹個人的姓名和對應的身份證信息會決定主體的身份、權利和義務壹樣。

如需變更名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向工商局申請,經核準後方可變更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壹個名稱。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名稱,應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登記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申請登記時,以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為準。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並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六條規定:“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可以看出,企業名稱壹經核準,就具有了專用權和“專用”義務,即企業法人只允許使用壹個企業名稱進行經營,而不能使用多個名稱。就像壹個自然人可以有很多大名、綽號壹樣,在國外從事法律行為時,必須在身份證上簽上名字,才能對他產生法律效力。這種立法的目的是維護經濟主體的可識別性和同壹性,鎖定權利義務主體。避免混淆,給經濟活動主體造成誤解和混亂,影響社會經濟活動秩序。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因此,如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與店鋪招牌不符,可能會被行政機關認為使用了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進行對外經營活動,壹旦發現被查處,可能會面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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