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起訴的法人和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擁有相應的權利,同時可能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二、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避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根據上述規定,法人超出本企業經營範圍與他人簽訂供銷合同的,也應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訴訟的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他們進行的訴訟行為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對本單位(或法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有壹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為,而是對被代理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行為。
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起訴的,應當根據實際違法事實進行處罰和認定。法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的相關法律行為承擔相關責任。如果相關情況沒有處理清楚,可以聘請律師從法律上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