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遊泳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捕撈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在市區夜間施工產生噪聲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細化為: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654.38+0,000元罰款。
3.細化餐飲服務行業油煙汙染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造成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汙染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細化為: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造成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汙染的。企業註冊資本不足20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註冊資本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