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結案後,由傷者負責後遺癥,肇事者或保險公司負責。交通事故經協商處理後,發現遺留後遺癥,屬於“後續治療”。就醫結束後,可以再提起訴訟。交通事故發生後,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財產損失事件,可以通過當事人現場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護理、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超過固定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二、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賠償
1,及時報案,保險事故發生後立即撥打122,24小時內及時撥打報案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
2.協助調查和確定損失。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會迅速派人進行現場查勘,確定損失大小,並出具查勘報告。在此環節中,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進行查勘和定損;
3.提交索賠文件。在理賠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提交相關文件,如出險通知書、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保險憑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保險合同約定的全車被盜必備文件、訴訟受理和追償權轉讓證明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文件。
4.理賠審核:保險公司會根據車險合同條款、客戶提交的理賠文件、查勘人員提供的查勘報告以及公司的相關理賠規定,做出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的結論;
5.領取賠償金時,保險公司應根據理賠結論,通知被保險人辦理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的領取款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