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麽?
當事人的合同有約定的,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從其規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由違約方承擔停止侵害、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如果是壹種物,可能會帶著同類物返回。歸還還包括:
1,返還財產產生的孳息;
2.支付壹方在占有期間維護財產的必要費用;
3.返還財產的必要費用。
(二)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要求修理、更換、重做、降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措施。
(三)損失賠償根據中國法律,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協議中免除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要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未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解除僅在將來生效,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如果終止溯及既往,違約方應支付受害方為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包括合同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
3.可以約定單方解除合同嗎?
可以約定單方解除合同,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約定單方解除權。《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民法典》第564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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