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起訴後沒錢還,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
1.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對方應當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
2.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
3.如果對方有無償償還能力,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只能判決暫緩執行,待暫緩執行消失後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即對方有償還能力。
欠費不退還起訴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後,當事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4.借條或借款合同、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記錄、還款承諾等。;
5、訴訟可以說是處理債務糾紛的壹種比較好的方式,但是如果這個時候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就需要註意訴訟時效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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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