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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單位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這本書有67章。

1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保護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2.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收單機構。收單機構為境外特約商戶使用境內銀行卡提供跨境收單服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3.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通過受理終端向特定商戶提供的受理銀行卡並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

4.收購方是指具有收購業務資格,從事核心業務收購,並對收購業務承擔主要責任的企業法人。包括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銀行卡業務或信用卡收單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下列銀行卡收單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壹般消費支付業務;自助消費支付業務;訂購業務;催收業務;其他收購業務。

5.第四條收單機構開展收單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持卡人及特約商戶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原則;安全高效,資源* * *享,合作* * *贏;防範風險,保護銀行卡賬戶和交易信息安全;自覺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不損害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6.第五條非金融收單機構提供境外銀行卡境內收單業務和境內銀行卡境外收單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並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收單機構為境內銀行卡提供境外收單服務的,應當在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或經營機構,並取得當地監管部門的合法經營資格。采購人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在業務所在國(地區)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創業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嚴於所在國(地區)的有關規定,但位於該國(地區)法律禁止或限制實施本辦法的國家(地區),采購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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