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在拆遷直系親屬中落戶;
3、因退休、退職從本市遷回拆遷範圍內的家庭;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學校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的家中;
5、本市居民因入伍、出國(境)而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再恢復戶口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勞動教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在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再恢復戶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