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
黨和國家的監督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制度”作為重要內容作出專門部署,進壹步明確了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向,意義重大。
在黨和國家的各種監督體系中,黨內監督是最根本的,是第壹位的。只有堅持黨內監督,才能使各種監督有機融合、相互協調。《決定》指出,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落實各級黨組織監督責任,保障黨員監督權利。黨內監督是全黨的任務。黨委(領導小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壹責任人。黨委常委(領導小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壹領導、黨委(領導小組)全面監督、紀檢機關專項監督、黨的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貫徹落實《決定》的部署,必須進壹步落實各級黨組織的監督責任,保障黨員的監督權利。
完善黨和國家的監督體系,關鍵在於黨中央的集中領導,以黨內監督帶動各方面的監督,進壹步完善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決定》提出,增強監督的嚴肅性、協調性和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要推進執紀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壹體化,完善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增強監督合力,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