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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業受勞動法保護嗎?

退休再就業不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後工作不受勞動法保護。再就業是指退休人員的再就業,因為退休人員不歸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聘用退休人員,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是建立了民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即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壹方面是用人單位,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有使用勞動力權利和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勞動權利就是另壹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成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壹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勞動合同必須有社會保險條款,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福利待遇條款,這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將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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