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該條第1款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出於虛假意思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即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壹規定的含義是:雙方通過虛假意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所以否定通過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因為這種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並不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是知道的。如果認定為有效,就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該款雖未明確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必須合謀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但事實上,雙方對虛假意思表示的約定結果,反映了他們必須有壹個意思聯絡的過程。這也是虛假表示不同於真實意思保留的重要壹點,真實意思保留的相對人並不知道行為人表示了虛假意思。
該條第二款規定了隱名行為的效力:行為人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當同時存在虛假表示和隱藏行為時,虛假表示無效,隱藏行為不無效。效果如何,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具體來說,如果這種隱藏行為本身符合行為生效的條件,就可以生效。
二、虛假表示和惡意串通有什麽區別?
1,主觀因素不同。虛假故意主要考察當事人是否有有效故意,不代表有惡意,原因可能很多。惡意串通是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惡意”和非法目的。
2.意義是指外表有不同的意義。虛假意思表示是指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表面行為是虛假的,真實意思是隱藏的。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虛假。
3.法律評價的依據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虛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存在動機和意圖的負面道德評價,即可能存在法律和道德評價的不壹致。而惡意串通則明顯帶有貶義,在道德上明顯是負面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和道德的評價是壹致的。
綜上,雙方通過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隱藏行為本身滿足行為的有效要求時,就可以生效。經過以上小編的詳細介紹,相信讀者對相關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