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案)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重新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掛失補辦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第壹款重點任務(壹)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領取制度。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在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應當交驗本人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公安機關查詢國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領取國民身份證信息庫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群眾需要補齊的材料。